第一條學位論文集中反映了研究生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學術水平以及創新能力。為構建研究生培養的激勵、約束和監督保障機制,充分發揮導師在研究生學位論文中的指導和把關作用,提高研究生學位論文水平,確保學位授予質量,促進學位授權點的建設,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印發<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的通知》(學位〔2014〕5號)以及《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實施辦法>的通知》(鄂學位〔2014〕12號)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主要適用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博士學位論文抽檢結果的應用、湖北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碩士學位論文抽檢結果的應用以及學校組織的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抽檢工作。對學位點評估工作中碩士和博士論文抽檢結果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學校在每年7 月份對上一年9 月至當年7月答辯的學位論文進行抽檢。抽查對象包括:
1.作為第一導師首次指導的學位論文。
2.上一年度抽檢論文出現“不合格”評審結論的導師所指導的學位論文。
3.論文匿名評審有一名專家打分在65 分(含)以下的學位論文。
4.導師在同一學年度指導碩士學位論文在4 篇(含)及以上的按不低于25%的比例抽檢。
5.隨機抽檢的其他學位論文,且每個學科不少于1篇。博士論文和碩士論文抽檢比例分別為10%和15%。
第四條每篇學位論文送3 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專家按照評議指標逐項評議,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評價,并對“不合格”的論文寫出評議意見。3 位專家中有2 位及以上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3 位專家中有1 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再送2 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 位復評專家中有1 位及以上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第五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當年的抽檢情況,將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本人和所在培養單位,并以適當方式向全校通報。相關單位應將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及時通知被抽檢人及其導師,并在收到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評議結果的書面通知后,應在7 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對抽檢不合格學位論文的處理意見。
第六條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抽檢評議結果將作為各學院博士和碩士學位授權學科點評估與增列、學位點動態調整、研究生招生指標分配、學院目標責任制考核、導師招生資格審定、招生名額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1.在論文抽檢中查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研究生,如果本人不能按時間和質量要求修改學位論文的,學校以書面形式通報其所在學習或工作單位。
2.在各級學位論文抽檢中,評議結果均為“優秀”的學位論文,視為本校優秀學位論文。學校對其指導教師單獨增加1名同類研究生招生計劃,并予以獎勵。在學校年終考核評優、職稱晉級以及各級優秀教師、優秀研究生導師推薦評選時予以優先考慮。
3.在國務院學位辦和省學位辦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2 年內不能申請招收同類研究生;若導師在3年內所指導的學位論文有2 篇及以上“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取消其導師招生資格且4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4.在國務院學位辦和省學位辦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博士學位論文”1篇,減少該單位2 個博士招生指標;出現“存在問題碩士學位論文”1 篇,減少該單位5個同類碩士招生指標。在學校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博士學位論文”1 篇,減少該單位1個博士招生指標;出現“存在問題碩士學位論文”1 篇,減少該單位2 個同類碩士招生指標。
5.對在國務院學位辦和省學位辦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兩屆研究生累計出現2 篇及以上“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培養單位,學校提出警告,責令其整頓,并將整改措施和整改結果在全校通報,直至該學科點3 年內不再出現“存在問題的學位論文”。
6.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培養單位,每篇按百分制的2 分扣減其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得分。
第七條對學校論文抽檢評審結果有異議時,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訴意見,報其專業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署意見后,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校內外專家復審。復審結果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裁定。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