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將于12月26日至27日舉行。為嚴肅考風考紀,確??荚図樌?,特別提醒廣大考生:
一、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遵守本人網上報名時簽署的《誠信考試承諾書》。
二、誠實應試,絕不以身試法。不購買所謂“研究生試題”及“試題答案”,不尋求“槍手”替考,不輕信社會培訓機構的所謂“承諾”或“助考”。
三、遵守《考場規則》。進入考場后不要隨身攜帶任何文字資料、手機、具有拍照、掃描或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其它無線電通訊工具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
四、違規違紀或作弊者,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受到嚴肅處理。
五、考生作弊情況將記入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和考生的人事檔案,作為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九條、八十條規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對于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抄襲他人答案”、“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等行為之一的組織或個人,將由相關部門給予取消成績、???至3年、罰款、拘留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章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對違規違紀、作弊的考生,將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選):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