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權限,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各學科、專業均按照本細則授予相應學科門類的碩士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會一般由十五至十九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期三至四年。
第四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1. 審核批準碩士學位授予名單;
2. 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
3. 做出撤銷錯授或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4. 審查申報新增學位授權學科的名單;
5. 審查新增研究生導師資格;
6. 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相關事宜;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若干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一級學科設置。分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一級學科負責人擔任,分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期三至四年。
第六條 學位評定分委會的職責
1. 審查本學科各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
2. 審批本學科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3. 對申請學位人員逐個、全面地審查期政治思想表現、課程考試成績以及論文答辯等情況,并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提交至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
4. 完成其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的決議,需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且以全體委員應到人數的過半數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章 碩士學位授予要求
第七條 申請碩士學位研究生必須符合的政治要求: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品德良好,服從國家需要。
第八條 申請碩士學位研究生必須達到的業務要求: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環節,成績合格,通過學位論文答辯,且達到下述學術水平:
1. 在本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2. 具有解決企事業單位實際問題或獨立承擔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答辯資格審查
第九條 申請碩士學位研究生在完成課程學習和學位論文后,須接受答辯資格審查。
第十條 申請碩士學位研究生在論文答辯前經導師同意,須提交《北京物資學院碩士學位論文提交申請表》。二級學科所在學院負責申請碩士學位研究生的答辯資格審查工作,包括對其課程學習(培養方案中的課程科目、成績、學分及課程總學分)、論文工作、學術交流/實踐環節、發表論文情況,以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
第五章 學位論文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 論文的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具有較好的實際價值與一定的理論意義;應能表明作者確實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并對所研究課題有新的見解,具有解決企事業單位實際問題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2. 論文工作應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論文內容應以自己獲得的第一手實驗數據或調查數據為基礎;
3. 較好地掌握本學科、專業的研究方法與技能;
4. 論文須有一定的工作量,論文題目確定后,完成論文的工作時間一般應有1年左右;
5. 論文表述須通順、簡潔、準確,圖表清晰、數據可靠,實事求是地得出結論,引用他人資料或結論須加以說明;
6. 學位論文的寫作,按照《北京物資學院碩士學位論文寫作的基本要求》及《北京物資學院碩士學位論文格式規范》執行。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的查重與評閱
1. 研究生部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研究生提交的學位論文統一進行學位論文文字重合率查詢。學位論文查重執行《北京物資學院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文字重復率檢測管理辦法》。
2. 對符合重合率要求的學位論文按照《北京物資學院碩士學位論文匿名評閱管理辦法》組織學位論文評閱。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答辯的組織
學位論文的答辯按照《北京物資學院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管理辦法》進行組織。
第十四條 學位論文答辯時間
1. 學制為2.5年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每年12月為畢業答辯時間,次年3月為二次答辯時間。
2. 工商管理碩士(MBA)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每年6月初為畢業答辯時間,當年8月為二次答辯時間。
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者,由本人申請,經導師批準,報送二級學科所在學院審批,并報研究生部備案。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北京物資學院研究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