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檢查學員學習的真實情況,為學員提供良好的考場環境,有必要規范考場紀律及監考教師的職責,為此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考場規則
(一)考生需持學員證(或身份證)進入考場,按監考教師排定(或指定)的座位就坐。遲到30分鐘者不準參加考試,作曠考處理。
(二)考生參加考試,閉卷考試除帶任課教師指定的考試用具如計算器外,其它物品(移動電話機等)要集中放置于教師指定的地方。開卷考試可攜帶筆記本和任課教師指定的書籍。
(三)考試中不得相互交談。試題字跡不清可舉手詢問監考教師,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四)答卷一律用鋼筆或圓珠筆(藍、黑色),不得用鉛筆(外語考試規定使用者除外)。答卷前應在試卷上用正楷寫好考生班級、學號和姓名。
第二條 監考教師職責
(一)監考教師應于考試開始前10分鐘到達考場,安排考生座位,并宣講考場規則。
(二)閉卷考試試卷應在考場當眾啟封。
(三)監考教師要認真核對考生證件,維持考場紀律。若考場秩序混亂,監考教師有權終止考試。
(四)監考教師對試題內容不作任何解釋。
(五)監考教師應認真查點考試人數、缺考人數并記入考場記錄表中。收卷時及時清點,試卷份數要與參加考試人數相符。
(六)監考教師發現考生違紀作弊并確認后,記入考場記錄。
(七)監考教師要嚴格履行職責,不得營私舞弊。
第三條 考試違紀處理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為違反考試紀律處理,扣除該門課程考試總成績20分。
(一)不按監考教師排定(或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二)開考后座位上或抽屜內有其它物品者;
(三)交卷后不立即離開考場,并在考場隨意走動或講話者;
(四)考試后糾纏教師要求加分者。
第四條 課程重修和緩考的規定
(一)每門課缺課超過1/3以上者、課程考核不及格者,該課程須重修。
(二)上課期間出勤情況符合規定,但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需事先請假,經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批準后,可另行安排考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