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部分學位授予單位按一級學科行使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并逐步開展按一級學科審核博士學位授權點以來,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現行《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簡稱《學科、專業目錄》,下同)的規定,在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下所有的學科、專業(即二級學科,下同)招收、培養研究生并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實踐證明,這項改革擴大了學位授予單位的辦學自主權,有利于學位授予單位根據社會需求選擇和確定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調整人才培養的學科、專業結構;有利于學科建設以及新興、交叉學科的發展;有利于引導學位授予單位按較寬口徑培養研究生。按一級學科進行學位授權審核和行使學位授予權已經成為我國學位授權審核和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重要改革方向。
為進一步加強學科建設,調整學科、專業結構,促進新興、交叉學科的發展,經研究,決定開展在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內自主設置學科、專業的改革試點工作?,F提出如下意見:
一、自主設置學科、專業的權限與原則
1.自主設置學科、專業的試點工作,僅限于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范圍內進行。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按照自主設置的學科、專業招收、培養博士或碩士學位研究生。對于此類一級學科授權點,現行《學科、專業目錄》中相應一級學科下的學科、專業作為自主設置學科、專業時的參考。
2.學科、專業設置是高層次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過程中的基礎性工作。學科、專業的設置要符合學科建設、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的規律,主動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3.要注意發揮《學科、專業目錄》中學科、專業設置和劃分的指導作用。設置《學科、專業目錄》外的學科、專業,要注意從本單位學科建設和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的全局出發,統籌規劃,嚴格論證,避免學科、專業設置的隨意性。以本單位兩個或兩個以上一級學科授權點為基礎的交叉學科,要根據學科內涵和特色以及有利于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的原則,在某一授權一級學科內設置;確需在兩個以上的授權一級學科內設置的,應從嚴掌握。
二、自主設置學科、專業工作的程序與管理
1.為保證學科、專業設置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學位授予單位須制定在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內自主設置學科、專業工作的程序和辦法。
2.學位授予單位決定設置的《學科、專業目錄》以外的學科、專業,須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在備案截止日期后30個工作日內未做其他批復的,即為同意備案。
3.學位授予單位要加強對自主設置學科、專業的建設,對于不宜繼續設置的學科、專業及時進行調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自主設置的學科、專業進行評估,對于評估不合格的學科、專業提出調整改進要求或予以撤銷。
三、自主設置學科、專業的招生和學位授予
1.為便于對研究生招生工作進行管理,在《學科、專業目錄》之外自主設置的學科、專業均須由招生單位按規定編制代碼,代碼的前四位為該學科、專業所在的一級學科代碼,后兩位從“20”開始,依次順排。
2.按自主設置學科、專業招收、培養的研究生,其學位證書、畢業證書相應位置必須填寫一級學科名稱,是否同時填寫學科、專業名稱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