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組織原則
第二條天津理工大學學位評定組織機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三級構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我校學位授予工作的領導機構。
根據我校實際情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一個專門工作委員會即學士學位評定專門工作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學院設置,專門工作委員會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工作。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由研究生院和教務處機關人員構成。
第三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三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校長擔任;設副主席兩人,副主席人選由主席提名產生;委員會成員在我校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人選由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名,經校黨委常委會同意批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名單報天津市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備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兼職秘書兩人,一般由研究生院和教務處的負責人兼任。
第四條學士學位評定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一般由不
少于七人的奇數組成,任期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步。學士學位評定專門工作委員會設主席一人,主席由主管本科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學士學位評定專門工作委員會委員一般應為副教授及以上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學士學位評定專門工作委員會成員由教務處確定,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由七到十五人的奇數組成,任期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步。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主席一人,主席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為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當然委員,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一般應為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其中研究生指導教師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名單由各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批準,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為保證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有效工作,凡無法正常承擔工作的委員,應按產生委員會委員的正常程序調整。為保證工作的連續性,每次委員調整人數不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工作職責及例會制度
第七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及例會制度(一)做出授予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決定。
(二) 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三) 做出撤銷因違反規定而授予的學位的決定。
(四) 審定授予學位的條件。
(五) 審議學位授權點新增、動態調整和評估的有關工作。
(六) 遴選、考核研究生指導教師。
(七) 研究處理與學位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一般每年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召集召開四次例會,審議學位授予等相關工作。另外,根據工作需要,可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學士學位評定專門工作委員會職責及例會制度
(一) 審議學校學士學位授予的有關規定。
(二) 審核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形成學士學位申請工作報告。
(三) 審議建議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 研究和處理有關學士學位授予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五) 將學士學位授予相關工作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匯報。
學士學位評定專門工作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應于每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四次例會前由學士學位評定專門工作委員會主席召集召開全體會議。另外,根據工作需要,可由學士學位評定專門工作委員會主席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
(一) 審核相關學位授權點制定、修定的研究生培養方案。
(二) 審查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不含盲審論文)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 審查學位中請人的有關情況,提出建議授予學位人員名單。
(四) 提出建議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
(五) 對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與考核工作進行初審。
(六) 審查申報學位授權點材料,組織學位授權點學位授予質量的評估工作。
(七) 研究和處理其它和學位有關事宜。
(八) 完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托的其它工作。
(九) 各學院可根據本章程的基本要求并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和學科特點,制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具體規定、辦法等。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十條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出席委員人數達到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方可召開全體會議。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無法出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一般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出席,特殊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同意后,可書面委托其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代替其出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并行使相應權利。
第十一條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表決一般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在進行投票表決做出重要決定時,同意票超過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十二條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題,由提出議題的單位負責做好會前準備工作,報委員會主席批準。如有需要委員提前審閱材料的議題,應事先將有關材料發至每位委員。
第十三條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建立會議紀要制度,紀要包括:會議名稱、會議日期、地點、會議議程、議題審議情況、出席委員名單、缺席委員名單等,經委員會主席簽發后做好公布、歸檔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回避制度,當會議議題涉及與會委員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有關的事項時,本人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審議特殊議題時,可邀請有關人員到會介紹情況。
第十六條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自覺維護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權威和聲譽,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耒經授權,不得泄露會議討論的內容。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條例》(津理工學位〔20巧〕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