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在高等學校的教學管理工作中,考試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為了進一步嚴肅考試紀律,規范考試管理,樹立公正、公平、誠實、嚴謹的考風考紀,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華北電力大學考試規范及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文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考生,是通過我校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的資格審查、已辦理課程考試資格證或研究生證的學員。
第三條本辦法中所稱考試是指由研究生院組織的全校同等學力人員課程水平認定考試。
第二章監考教師職責
第四條監考教師認真負責地做好監考工作,是維護好考場秩序、嚴肅考試紀律、剎住作弊歪風的關鍵。監考教師在考前要加強對學生考試紀律的教育,使學生充分認識到作弊的危害性和嚴重性;在監考時要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制止學生的作弊行為。同時要嚴格監考,對于無視考場守則,違反考試紀律的學生,要嚴肅及時處理。
第五條監考教師應當提前20分鐘進入考場,做好考試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熟悉考場、清點考卷、了解考生人數清擦黑板等。
第六條監考教師在考試開始前要向學生宣讀考場紀律,并提醒考生課桌上及課桌內不得留放書籍、筆記本、紙張、手機及電子通訊設備等物品,要統一將上述物品放在指定地點。
第七條監考教師在分發試卷前,要準確清點考生人數,準時下發考卷。
第八條監考教師不得在考場內聊天、抽煙、看書報、玩手機、做考題等其它與監考無關的事情;不得中途隨意離開考場;更不能允許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場。
第九條監考教師不得解釋題意,更不能做任何提示。
第十條考試結束時,應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及時收回試卷,并檢查試卷份數是否與考生數相符。
第三章學生考場守則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考場守則,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要誠實守信,嚴禁出現各種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考生應講誠信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務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第十二條考生憑學校規定的身份證件(資格證、準考證、身份證)參加考試,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并將證件放在桌子的指定位置,以便檢查。無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閉卷考試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資料、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進入考場,只準帶必需的文具,如藍(黑)色字跡鋼筆、圓珠筆、簽字筆、鉛筆和橡皮、繪圖儀器等。
第十四條考生遲到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考試結束前30分鐘。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第十五條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第十六條考試結束,監考教師宣布收卷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監考教師收卷,教師清點考卷無誤后,考生方可離開考場。
第四章學生考試違規及處理方法
第十七條學生考試違規分為考試違紀、考試作弊兩種??荚囘`紀是指考生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對考場秩序造成不利影響的行為;考試作弊是指違背考試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提高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十八條對考生考試違紀和作弊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合規、適當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與考試違紀和作弊行為的事實、情節及后果相當。
第十九條對考生考試違紀和作弊行為的處理種類有:
(一)警告;
(二)取消當門考試成績;
(三)取消申請碩士學位的資格。
第二十條警告處理由監考人員在現場即時做出;其余處理由研究生院指定的考試負責人做出。
第二十一條對下列情形,監考人員可給予考生警告處理:
(一)入場、考試期間,拒絕向監考員出示考生身份證件的;
(二)考試時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從監考人員座位調整的;
(三)考試正式開始前,未將考試規定之外的物品按要求放在指定地點的(考試規定物品包括文具、無存儲編程功能的計算器等);
(四)考試進行中,未經監考員同意擅自進出考場,或在考場內外無故逗留并高聲喧嘩,故意擾亂考場秩序的;
(五)用藍色、黑色以外的筆答題的;
(六)對其他考生拿走自己的試卷或草稿紙未加拒絕或未及時向監考員報告的;
(七)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八)考生擅自將試題、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九)其它情節較輕的違紀行為。
對拒絕接受警告且態度惡劣的考生,監考人員可報告考試負責人,考試負責人核實情況后有權當場取消該考生當門考試成績。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違紀或作弊情形的,給予“取消當門考試成績”的處理:
(一)在答題紙指定位置外書寫個人信息或做明顯標記的;
(二)考試中以語言、手勢或其他動作表情交流答題信息的;
(三)考試中窺視他人試卷或故意為窺視試卷者提供方便的;
(四)考試中,使用或試圖使用文字資料、電子資料的;
(五)在考試過程中使用或試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的(如攜帶開機狀態的移動電話、智能手表、微型耳機、掌上電腦等);
(六)考試過程中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七)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的;
(八)其它使用工具、單人實施的作弊行為。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違紀或作弊情形的,給予取消申請碩士學位資格的處理:
(一)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題紙、草稿紙,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或涂改他人試卷姓名據為己有的;
(二)因作弊或違紀被取消考試成績已累計兩次的;
(三)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四)組織或參與兩人及以上的團伙作弊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他人權益或多人有組織實施的違紀作弊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監考教師違反考場規范按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考生有權對處理結果提出異議,但必須提供確切的證據,否則研究生院不予復議。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華北電力大學研究生院
2021年6月25日